志愿者协会号召会员自愿捐款,属于非法募捐?做公益不懂法会吃亏的! | 公益杂谈
作者:张以勋(公益慈善论坛联合创始人、主编)
某志愿者协会经常在会员微信群发起“日行一善”捐款活动,让大家在群里自愿发几元钱的红包,积少成多后用于开展助学助残等慈善活动,也会在群里公示捐款名单和用途。但是最近却被人举报了,当地民政局说志愿者协会不是慈善组织,没有募捐资格,不能开展募捐活动,必须立即停止。
这家志愿者协会募集资金的做法,很多民间公益组织都在用,那么到底合不合法?民政局的说法是否正确呢?
根据《慈善法》的规定,慈善募捐包括两种方式: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,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。其中,公开募捐的主体必须是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,公开募捐的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、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、义赛、义卖、义展、义拍、慈善晚会等活动,在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以及其他方式。上述志愿者协会在会员中开展募捐活动,显然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,所以不属于公开募捐,而是定向募捐。
还没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志愿者协会,能不能开展定向募捐呢?当然可以!
我们知道,《慈善法》禁止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开展公开募捐,但并没有任何条款禁止社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。
《慈善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。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,应当在发起人、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,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、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。”
并不是说,志愿者协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才能开展定向募捐,而是只要依法登记为社会组织,即便还没有被认定为慈善组织,也可以根据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的原则,自登记之日起依法开展定向募捐,并不需要取得什么资格或资质。所以,民政局以没有募捐资格为由叫停志愿者协会的定向募捐活动,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不过,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虽然可以定向募捐,但如果操作不当也可能违法违规。在此,也强烈建议公益伙伴认真学习和掌握《慈善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做到知法、守法、用法,千万不要心存侥幸,以身试法。
一方面,做公益知法、守法,可以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、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,作出违法违规之举,进而授人以柄被举报,被民政等政府部门处罚,并遭受舆论危机。
比如以机构名义开展定向募捐时,按相关财务规范应该由机构对公账号接收捐款,不能由私人收款。但很多时候在微信群内组织会员发红包进行捐款时,收款的往往也是私人微信账号,甚至收到捐款后也不入账就直接用于慈善活动支出。为降低法律风险,确保资金安全,建议指定一微信号为机构专用账号(不私用),负责接收捐款并定期提现至机构银行账号,全程接受大家的监督。
另外,根据慈善法,定向募捐仅限于发起人、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,如果有人将群里的募捐信息转发到朋友圈、微博等网络平台扩散开来,性质就变成了公开募捐,涉嫌违法公开募捐。
另一方面,公益组织和公益人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,避免因民政等政府部门执法不当、被人诬告等导致自身权益、社会形象受损。如某地民政部门曾向某公益机构下达处罚决定书,称99公益日期间其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开展非法公开募捐,也没有资格接收社会捐赠。但对99公益日稍有了解的伙伴都知道,期间开展筹款活动的公益项目都是有公募机构背书的,公众的捐款进入公募机构的账户,非公募机构作为执行方以公募机构的名义筹款,只要不直接接收社会捐款,就是合法的公开募捐;而且,平时如果有社会公众主动向公益组织捐款,公益组织直接接收即可,并不需要具备什么资格。面对类似的不合理处罚,公益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,引用相关法律条款为自己辩护,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撤销处罚决定;也可以追究诬告、诽谤者的法律责任,令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。
所以,要想安心做长久的公益,一定要知法、守法,更要用法律保护好自己,要不然会吃亏的!
如果大家在做公益过程中也有过类似遭遇,欢迎留言分享或发表意见哦!
作者:张以勋,在广州的青海人,中级社工,素食者,于2006年创办自媒体平台“公益慈善论坛”(公众号ID:loongzone2006),致力于公益慈善资讯传播与常识普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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